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年05月31日 15:54  点击:[]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2018年1月2日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职责,预防火灾发生,保证国家财产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内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部门)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科室、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及职责,一级抓一级,把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2.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3.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与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改善学校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组织制订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考核。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3.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指挥本单位初期火灾的扑救。

5.协助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消防管理职责:

1.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2.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4.定期组织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并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5.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职能部门职责: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是实施监督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检测和维修。  

4.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6.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7.按防火预案组织实施火灾初期灭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8.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十条  二级单位(部门)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预案。

2.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检、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负责对本部门的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负责本工作区域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用电器、线路的检查,并按规定管理好本区域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7.一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报警。同时要积极组织扑救,事后要协助学校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十一条  各教职员工消防职责

校内所有教职员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1.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3.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4.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消防安全职责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3.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4.服从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重点单位(部位)防火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教学楼、会堂(会议中心)、图书馆(档案馆)、运动场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中心、宾馆(招待所)、医务所、文印室、经营门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站)、直播室等传媒部门。

3.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5.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网络中心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6.机要室、试卷保密室等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7.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库房(保管室、杂物间)。

8.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人员临时居住场所。

9.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岗位安全员及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需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检查管理,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制度仍按《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渝电大办发【2015】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维修、检测、更新、改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对全面实现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2.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3.对火情、火灾事故发现早,报警早,勇于组织扑救,积极疏散人群,避免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部门和个人

4.采取积极手段维护和管理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5.对火情火灾事故积极提供线索和协查有较大贡献者。

6.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或成绩者。

第二十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学校除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还将对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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